主持人:歡迎各位觀眾朋友回到我們直播現場。我們今天談的是西班牙國家法庭已經開始審迫害法輪功的元兇。歡迎您撥打我們的熱線直撥電話,和我們一起進行互動。橫河先生,我知道您對這個案子的進展都有長期的觀察,是不是給我們介紹一下,稍微詳細一點的介紹這個案子的情況。

橫河:在2003年的10月份的時候,律師卡洛斯向西班牙國家法庭提訴,起訴迫害法輪功的元兇江澤民和羅幹這兩個人。當時這個案子在國家法院這一級沒有受理,原因是在西班牙雖然有對反人類的酷刑罪、群體滅絕罪的法律條文很完整,但是他認為原告和被告都不是西班牙人,所以這個案子西班牙可能不能受理。

在這之前,曾經有兩個類似的案子,第一個是1999年威帝馬拉的印第安人起訴原危地馬拉的獨裁者,說是「群體滅絕罪」。當時也是以同樣的理由拒絕的。這個之後和法輪功的案子之前,由一個西班牙的西藏協會,為西藏人起訴中國當時的領導人和前領導人,一共是7個人,也是以類似的種族滅絕罪來起訴的。當時這3個案子都被擱在那地方。

後來就是威帝馬拉的這個起訴人,是一個諾貝爾和平獎的得主,他把這個案子上訴到西班牙的憲法法庭。憲法法庭在西班牙就是最高的了,它解釋法律事務範圍。憲法法庭就裁決,反人類罪符合普遍司法管轄原則,所以原告和被告不需要是西班牙人,西班牙也可以受理。如果那個國家不能有司法公正的話。這個案子一翻過來以後,馬上西藏團體的案子也開始要翻,然後法輪功這個案子也上訴到憲法法庭。所以憲法法庭在2005年的時候做出一個裁決,有普遍管轄原則,這幾個案子都受理了。

受理以後,實際上當時起訴是3個案子,薄熙來是一個案子,賈慶林和吳官正是另外一個案子。後來憲法法庭在同意接收法輪功這個案子的時候,因為前面兩個案子已經接收了,所以把這兩個案子,訴江和羅的案子加到這個案子裡面去。所以這次講5個,實際上原來是3個分別的起訴案子。在2007年的時候就開始接受這個案子,然後開始進行調查,蒐集證人,並向世界各國發了調查書,要求各國司法機構和聯合國有關機構向他們提供證據,同時再去找證人。

經過兩年的調查以後,等於是進入第二步了。第一步就是這案子能不能立案?有沒有管轄權?第二步,是不是有足夠的證據以這個罪名起訴?西班牙法庭得出的結論就是可以以這樣的罪名起訴。所以他就發出這樣的一個調查,向中國的這5名被告提出問題,把問題書寄給他們要他們回答,對他們指控的每一條你必須回答。

主持人:剛才橫河先生提到了普遍管轄權或稱為「普世管轄權」(Universal Jurisdiction),這是這次引用的一個很重要的條例,讓這個案子有所突破。傑森博士是不是就這方面我們來談一下?

傑森:基本原則是這樣,在聯合國有著名的人權官員他說,人類歷史上往往屠殺上10萬的人還不能得到法律的制裁,而我們卻每天努力的抓殺1個人的殺人犯。在整個人類的理念上是不合理的。

1998 年7月份的時候,當時聯合國立了一個〈國際刑事法院公約〉,後來叫〈羅馬規約〉。它樹立了一個在國際上建立一個刑事法院,它的法律基礎是你在國際上有權審理任何一個國家。這個人比如說犯了種族滅絕罪、反人類罪或酷刑等等罪名的時候,不拘泥於這是不是你的國家,或被害人是不是你國家的人,因為這樣的罪行是對全人類整體的損害,所以任何一個國家,包括國際刑事法庭,都有權利做這樣的審理,因為它是迫害全人類的罪行。

這個公約有一百多個國家認可了,具體對「普世司法權」這種概念,也有很多國家把它變成本國法律的基礎,比如西班牙就認可了,其他7,8個歐洲國家也都認可了。認可這個以後,意味著對西班牙這個國家,任何一個人只要認為說某一個人觸犯了群體滅絕和酷刑或是反人類罪,他都可以到西班牙起訴這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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